比特派官方app安卓下载地址|个人挖矿违法吗

作者: 比特派官方app安卓下载地址
2024-03-08 20:29:54

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 - 知乎

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家偷偷挖矿会不会被查?百分百实力分析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一直在进行,从未停止,继内蒙古、青海、四川、江苏之后,浙江省也全面清理整顿挖矿行为。可以说今年,虚拟货币“挖矿”市场迎来最严监管。前段时间,国内头部的FIL厂商陆续开始被约谈,要求清退。其实就是相当于给你下了通牒,如果不清退,那么就将被列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要被刑事量刑的,目前多家矿商也是宣布暂停服务,由此可见国家对挖矿这块的态度。不光矿商挖矿违法?现在个人在家挖矿也属于不合法行为,今天有段视频,个人住宅挖矿,也被查了。个人住宅违不违法咱不知道,但是利用家用电挖矿是不允许的。前两天在写文章的时候,有粉丝称自己在家挖矿应该没事吧。难道这个也能查到。你看看上面视频就知道了,想查你还不是分分钟钟的事。而且ip随时都可以定位到你,更别说一些矿商集体挖矿了。挖矿禁止,一些搞资金盘质押挖矿的也是纷纷跑路,一则公告就完事了,矿机没了,钱没了,币也没有得到,这就是所谓的挖矿。其实大多市面高收益的挖矿,无非炒的都是挖矿的概念,灌输的价格不断上涨获得的高额收益,说白了就是搞的资金盘。挖矿暴雷的事件一直不断,我们也曝光多次,少则圈钱几百万,多则上亿。就是因为概念炒的好,才能圈到这么多钱,每一次的暴雷都会产生一波难民。但是暴雷的矿机大多都是假借挖矿之名搞得资金盘,如之前得吉比特、蜗牛星际矿机、未来矿场等。上半年风靡一时的BZZ矿机,现在也不是歇菜了?前期炒的越好,后期就会si的越难看,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不就是看谁包装的牛逼吹的响亮。动不动就上百亿,为什么能吸纳这么大的资金,还不是全靠着媒体的洗脑式轰炸,散户的想象力和资金盘领导人胡诌乱扯,私募溢价上百倍,矿机搞饥饿营销,到头来苦了这些前期投资者和。为什么又严打提供服务以及挖矿行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洗钱,原本每一个公民,每年只有5万美金的外汇,而现在通过比特币的话,可以无限买卖美元,同时也为洗钱的追踪增加了难度。当时就提到第一个是挖矿,第二个就是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洗钱最为严重。发布于 2021-10-19 12:01挖矿比特币 (Bitcoin)虚拟货币​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首页

新闻

体育

财经

娱乐

科技

博客

图片

专栏

更多

汽车

教育

时尚

女性

星座

健康

房产历史视频收藏育儿读书

佛学游戏旅游邮箱导航

移动客户端

新浪微博

新浪新闻

新浪财经

新浪体育

新浪众测

新浪博客

新浪视频

新浪游戏

天气通

我的收藏

注册

登录

区块链 >

正文

行情

股吧

新闻

外汇

新三板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市场资讯

新浪财经APP

缩小字体

放大字体

收藏

微博

微信

分享

腾讯QQ

QQ空间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靖笛

文章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我要反馈

投顾排行榜

收起

人气榜

跟牛人买牛股

入群讨论

今日热度

问股榜

立即问股

今日诊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APP专享直播

上一页下一页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相关新闻

加载中

点击加载更多

财经头条作者库

最近访问

我的自选

01/瑞士雀巢Nespresso工厂查获逾500公斤可卡因02/山东蓝翔校长被前妻举报:私藏枪支、强奸…跪求彻查!狗血剧情再添震惊03/房企业绩表现“过山车”:万科净利润同比下降45.7% “利润王”中海地产也下滑04/刚给CEO涨工资就在中国被罚10万,lululemon这是膨胀了吗?05/男子烫发头上被分12个区收费 想打折再办张卡06/进一步纾困中小微企业 国务院又有三方面新部署07/“因为出了叛徒,亚速钢铁厂被俄军攻入”08/中国恒大发布重要消息!09/万亿宁德时代,被矿产商掐住了咽喉!10/美国国防部不承认!

01/深夜突发!美股“血流成河”:史诗级暴跌1200点,纳指狂泻5%!国常会出手: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02/十年期美债收益率升破3%!五原因致美股狂跌美元飙升 五巨头一夜蒸发3.3万亿03/美股突然崩了,四大原因揭秘!“女股神”基金已腰斩,恒生科指大跌,中金高呼涨错了!04/收盘:美股惨遭血洗 道指狂泻千点纳指跌5%05/股东懵了!投资不如买理财?雅戈尔10年前30亿本金入股,如今几乎“平价”出售……06/快讯:海康威视再度触及跌停 成交超26亿元07/万亿"宁王"重挫,222亿资金疯狂抄底!董事长紧急回应:公司成长潜力巨大08/午评:沪指跌2.3%失守3000点 国产软件概念股掀涨停潮09/2022年5月6日涨停板早知道:七大利好有望发酵10/加息靴子落地 机构静待股市反弹机会

01/节后首日大跌超6%!中信银行领跌银行股,400亿配股募资惹的祸?来看业界分析02/多国央行启动加息 我国货币政策立足“稳”相机“动”03/3家大行被罚1011万,均涉及贷款问题!04/5月6日在售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一览05/名下莫名多出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 逾期金额50余元期间还有人还过部分钱06/汇丰控股分拆上市呼声再起 中国平安公开回应07/银行理财市场4月有所企稳 加码固收看好权益类资产08/数据错报漏报瞒报问题突出 45家银行险企被监管通报批评09/与众不同!邮储、招行等10家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有何深意?10/一季度10家银行拨备覆盖率下降 信贷投放持续发力

7X24小时

徐小明 凯恩斯 占豪 花荣 金鼎 wu2198 丁大卫 易宪容 叶荣添 沙黾农 冯矿伟 趋势之友 空空道人 股市风云 股海光头

伍戈

高声谈:

个保法和征信管理办法的关系

滕泰:

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五大观念

张明:

新发展阶段金融安全与策略

薛洪言:

基金赚钱、基民亏钱?

任泽平:

美国经济形势如何?

交易提示

操盘必读

证券报

最新公告

限售解禁

数据中心

条件选股

券商评级

股价预测

板块行情

千股千评

个股诊断

大宗交易

财报查询

业绩预告

ETF期权

类余额宝

基金净值

基金对比

基金排名商品行情

外盘期货

商品持仓

现货报价

CFTC持仓

期指行情

期指持仓

期指研究

行业指数

权重股票

期货名人

专家坐堂

高清解盘

期货入门

各国国债

期市要闻

期货研究

机构评论

品种大全外汇计算器

人民币牌价

中间价

美元指数

直盘行情

所有行情

美元相关

人民币相关

交叉盘

拆借利率

货币分析

机构观点

经济数据

专家坐堂

分析师圈

国债收益率

全球滚动

CFTC持仓

比特币外汇计算器

黄金资讯

白银分析

实物金价

ETF持仓

黄金TD

白银TD

金银币

专家坐堂

基础知识

现货黄金

现货白银

现货铂金

现货钯金

高清解盘

黄金吧 白银吧

黄金分析

CFTC持仓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叶檀

凯恩斯

曹中铭

股民大张

宇辉战舰

股市风云

余岳桐

股海战神

郭一鸣

赵力行

淘气天尊:破三千点乃是主力打压吸筹郭一鸣:3000点再次面临挑战趋势巡航:无量下跌 下周将是加仓机会钱老炮:暴跌是吓人还是埋人 就看一个细节张春林:跳空下行 红五月要黄了吗股海光头520:分析五月的投资方向量化伏妖:当心遇阻魅仙儿论市:关注3043点的得失黄家茶社:缩量阳瞻前顾后股海灯塔:击破昨天低点阴线洗盘老封看盘:尾盘变脸下跌 新一轮下跌真来了闵非:调整后还可再反弹

董明珠还能为格力奋战多久?|《至少一个小时》

梁建章:中国人口衰竭的速度前所未有

冷友斌回应网友质疑:说价格高 对飞鹤不公平!

王中军:我喜欢比较“江湖”一点的人

:券商开户专属通道:新客专享理财福利多多 昭明长小童:家联科技最新公告:拟取得家得宝75%股权 做投资的小鹤老师:明天需要关注几条主线:1. 阿兹夫定产业 资本小鹈鹕:美联储将基准利率上调50个基点至0.75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机构分析:金价交投于2月 短线掘金小梅:小金属板块股票,也算是冷门股票之一 QuantHedgeFund:#量化对冲基金#市场消息:荷兰监管机构A 兴业投资:美联储如期加息,美元暴跌近100点

05-10

联翔股份

603272

-- 05-10

骏创科技

833533

12.5 05-09

阳光乳业

001318

9.46 05-06

中科江南

301153

33.68 05-06

普蕊斯

301257

46.8

投顾直播

更多>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新浪简介|广告服务|About Sina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通行证注册

产品答疑|网站律师|SINA English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知乎用户4J4gRp摘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第二,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来源baidu)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那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发布于 2022-04-28 01:26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办公室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国家发改委出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此开始清除“矿场”。但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受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中国大陆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囿于虚拟货币带来的交易炒作风险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要求,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再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境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可谓影响深远。”文 | 刘磊 占青近日,应众多矿主朋友们的私信邀约,我们对挖矿行业新政策做出解读,为矿主朋友们提供一点关于应对新政策的小建议。- 1 -“挖矿”新规的“整治”对象和行为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从整个通知的内容来看,通知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矿场等参与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依据通知的内容,对于存量的挖矿项目和在建、新建的增量挖矿项目,通知表示应当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增量挖矿项目,各级政府部门需严厉打击,严禁投资建设新增挖矿项目,而对于存量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至于具体的实施过程,通知要求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方式,即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应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而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也表明,在新规出台后,不会也不应对存量的挖矿项目进行较为急迫和严厉的打击。- 2 -继续挖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亦或家庭分散式的挖矿行为,近期矿主朋友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续挖矿是否违法?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概况,那结论就是,“挖矿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点:1. 继续挖矿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挖矿行为最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学界批判良久的口袋罪。《刑法》第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如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挖矿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法律层级来说,目前关于整治挖矿行为的多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故而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理。第二,挖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非法经营罪具体列举的行为除上述法条所列之外,还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倒卖烟草专卖品、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已有规定的具体行为。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决定、条例等,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第三,挖矿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尽管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当利用自身对社会生活的经验,通过法益衡量,就具体的挖矿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此,可具体参照发改委在通知文件中所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原因 在于,该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 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 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即,整治“挖矿”行为是由于其社会正 面影响较小,且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容易带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等。2. 挖矿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可能有多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来对挖矿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挖矿活动,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可能会采取没收矿机、责令关闭矿场、罚款等方式,但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挖矿行为可能被罚处的金额,通常应当依照违法犯罪所得等综合因素考量,如做出现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如何处理存量的矿机?早在2021年9月之前,全国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打击、清理挖矿项目,对此,部分矿主咨询到我们,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呢?把矿机放在家里不会也被定为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吧?把矿机托管运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1. 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目前很多的矿主们都咨询到本律师团队这一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为由希望向矿机卖家退货,或者基于相关政策,希望举张已执行完毕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都并不具有较大可行性,折价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等可能更有利于矿主们挽回部分损失。2. 将闲置矿机放在家中是否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整治挖矿行为,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异常算力监测、异常用电量监测、IP地址监测等技术手段追踪挖矿行为。理论上而言,矿机闲置在家,并非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未进行挖矿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较难受到法律上责任追究。3. 把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是属人兼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属人管辖,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而,理论上而言,结合前述非法经营罪等量刑标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矿机运往海外挖矿的,如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名时,只要最高刑不低于三年,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当前的法治现状下,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进行挖矿,民事风险是显高于刑事风险的,这里主要是指,托管合同、居间合同等都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即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亦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是否存在执行的可能也是难点。- 4 -写在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在新规出台之前,各地多有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帜,以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挖矿”企业前来设厂投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合法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用电等优惠。新规出台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和用电支持,这种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公正、高效的执法原则而言,我们认为,政府部门既要避免“运动式执法”,更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暴力执法,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时候,应当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精神,给予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必要时可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偿,而非“上行下令,一抓就罚”。从矿主们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以往整治活动的“运动式执法”色彩尚不可知。但从中央层面已表现出将加大挖矿项目的打击力度,之前盛行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也更多转战向民间分散式、家庭式挖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监管难不等于无法监管。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部分矿主的相关问题,如家庭挖矿违法吗?把矿机运往海外,托管给海外矿场可行吗?我们忠告各位矿主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整治挖矿是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而将矿机托管至海外矿场的行为,亦是将自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境地,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实在得不偿失。有序处理存量项目,停止增量在建挖矿活动,系各位矿主朋友们应对新规的最佳方式,或许再等不到政策放宽之日,但也不至于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或无力的纠纷之中。本文作者:刘磊 | 占青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占青,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编辑于 2021-11-10 11: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挖矿机​赞同 17​​5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首页 > 政策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 国务院部门文件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收藏

留言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回到顶部

登录

注册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网信普法】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法】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网信普法】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2022-02-24 16:2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虚拟货币“挖矿”带来高电耗,同时隐含金融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出台了严监管举措。 严监管之下,各地针对“挖矿”企业的用电清理整顿也不断收紧,并从过去的拉闸断电扩展至查封矿机、排查IP。经过多管齐下,中国比特币挖矿算力断崖式下跌,虚拟货币“挖矿”在国内被全面禁止。目前,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地区遇到一些新问题也需引起重视。 赵乃育 绘严管之下国内算力归零 小散“挖矿”仍未绝迹 洪剑(化名)是上海一家视频制作公司的后期剪辑师,他的同事朋友绝想不到,这样一位每天按时打卡的年轻人“家里有矿”。 三年来,洪剑指挥一江之隔的江苏老家的父亲启动系统,自己用远程控制软件操作“矿机”挖掘虚拟货币,直到10月中旬因每月用电量3.5万度,远超正常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量,被列为用电异常户而暂停供电。 事实上,洪剑最初远程操控老家的机器,只是为了工作上的“视频渲染”,但看到虚拟货币的疯狂走势,他将老家3层小楼的顶楼改造成“矿场”,陆续添置50余台设备,加入了“挖矿大军”。 “比特币需要专业的矿机,普通电脑设备只能挖以太币。2017年初,以太币每个才10美元,到了2018年初已经涨到了每个1000美元。”洪剑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3楼有2间房,其中一间摆满了货架,上面分区域编号排列着显卡、主板和电源,为了散热打通墙壁安装了大型电扇。另一间作为库房,堆满了机器设备。打开操作主机进入“挖矿”程序,显示屏上清晰地显示着“开始挖矿”的字眼。 因添置的机器越来越多,普通民用电已无法满足“挖矿”需求,于是洪剑以个体工商户“计算机销售与服务”名目,向当地供电所申请安装250kv变压器。在被列为用电异常户前,平均每个月大概能挖3个以太币。 “每个月电费2万多元,算上设备投入基本上收支平衡,没挣到钱。”洪剑说,他准备趁着显卡价格还不错,把设备变卖收手不干。 虚拟货币“挖矿”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耗极高。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整治“挖矿”,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记者注意到,由于耗电量大,此前规模化、产业化“挖矿”项目布局逐水电、火电而居,主要聚集在内蒙古、新疆、四川、云南等中西部地区。一些地方为消纳富余电力,带动地方税收和经济发展,通过建设数据中心的名义招商引资,让“挖矿”项目大干快上。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强调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这被外界视为国家层面首次对比特币“挖矿”与交易明确提出打击要求。由此,一些“挖矿”项目被火速拉闸断电,直到11部门联合发文,动辄日耗电上百万度的大型“矿场”退出殆尽。 2021年10月,剑桥替代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5月至7月间,中国在全球比特币“挖矿”活动中所需的计算能力所占份额从44%降至0,美国、俄罗斯、柬埔寨成为矿业新中心。而2019年,中国在全球算力中所占份额为四分之三。 “这个统计数据说明,目前中国比特币‘挖矿’算力已经在宏观上‘功能性为零’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系主任刘晓蕾教授说,但不排除还有通过海外代理继续“挖矿”的,或是还有散落在各地,在统计意义上规模较小的矿场。 从各地情况看,虽然机构等规模化“挖矿”在国内被全面禁止,但不乏一些个人“挖矿”行为在各地依然存在。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在其官网上发文称,监测发现该省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挖矿”活动主要集中在以太坊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循着这一线索,记者先后前往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等地市调研,未发现大型“挖矿”项目。查实的“挖矿”IP地址多为个人“挖矿”行为,例如徐州查实的“挖矿”IP地址归属于两家网吧。 这类藏身于居民楼和网吧的小散“挖矿”行为在其他一些地方同样存在。例如,2021年10月下旬,北京朝阳区一小区居民利用消防楼道摆放电脑“挖矿”被举报查实。同时,江苏、浙江等地监测发现有人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大面整治收效良好 对个人“挖矿”监管仍存盲区 关于下一步的整治工作,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2021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地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升级。但记者实地走访了解到,由于资源禀赋不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同时,由于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存在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协作性差、权责关系模糊等问题。尤其对于现阶段出现的非企业“挖矿”行为的管控仍存监管盲区。 “自然人分散式‘挖矿’不是规模化的,也不是企业性质的,发改委、工信部对这类‘挖矿’行为没有办法。”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说,过去监管更多是从禁止虚拟货币炒作角度去整治,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挖矿”,挖到“矿”一般都会交易,都可以从此环节切入监管。但是如果挖了矿没有交易,确实很难查处。 “我们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上级移交的虚拟货币‘挖矿’第一批监测名单,经过核查,目前反馈的问题IP均为个人行为。”一位地市发改委负责人说,上级部门通知整治对象是“挖矿”项目,要求将其列入淘汰类产业,但对于个人“挖矿”行为尚没有具体要求。 “我们在辖内筛选出的4户也均为居民用户,但只要他们不偷电、不欠电费,除了持续监测,我们对其不能采取限制性措施。”国家电网江苏一家地级市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对其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费,综合算下来,电费反而更便宜。 “从网络安全角度来监管,运营商只能监控流量,无法监测能耗,因此很难发现‘挖矿’行为。”一位地市网信办负责人说。 “单纯从用电量也看不出问题,如今‘挖矿’的大多为个人行为,能源消耗少,我们只能通过上级部门的数据反馈,再与通信管理等部门核查。”上述地市发改委负责人称,“挖矿”是一种算力,需要从流量、算力、能耗、资金流向渠道等多方面筛查,才能做到全流程或者全链条监管。“链”“币”分离 促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机制、加密算法等特点,使其具备脱离监管的可能性,在未有效解决此问题之前,对虚拟货币的严禁或高压监管态势不可放松。 “虚拟货币等加密资产具有金融属性,一旦涉及交易必然应该是被强监管的。”刘晓蕾说,纵观加密资产产业链的若干环节,不管是前端的“挖矿”、发行,还是中间的交易环节,在国内均有严格的监管。虚拟货币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不与经济的基本面挂钩,但也需要看到,中国对加密资产监管一以贯之是“链”“币”分离的态度: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防范加密资产交易相关风险。 刘晓蕾认为,中国区块链产业在监管政策的支持下,仍大有可为。“此前我国已明确要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而生产要素的交易一直是个瓶颈,在对大数据管理要求日益规范化的当下,在区块链存证的基础上,打造基于隐私计算的数据流转平台意义重大。”她说。 “区块链技术很好,但应用前提是多方互信,并且愿意共同参与,但绝大多数的应用场景很难实现。”一位在数字经济领域资深从业者说,他们与一些地方政府合作“上链”项目时发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普遍。本来区块链技术是去中心化的,但做到最后,往往变成多个单一部门的区块链,让所谓的去中心化,又做成了中心化,这类情况值得研究。 受访专家普遍对“链”“币”分离的监管方式表示支持,认为打击虚拟货币的同时,要保护、发展区块链技术等数字科技。中国具有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未来应用前景广阔,但相关产业如何不走偏,不落入违法金融活动的轨道,如何明晰各方权责边界,完善大数据治理体系,也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毛海军等多位受访专家提出建议:一是对个人(家庭)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合法性进行界定,明确哪些行为应纳入整治范围。 二是统一监管目标,明确权责边界,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不同步的问题。同时,开展监管探索与创新,通过电力部门和电信以及公安部门联合协同,通过对异常用电、异常网络流量实时监控,打击非法“挖矿”。 三是继续保护、发展区块链技术等数字科技。原标题:《【网信普法】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经济日报:虚拟货币“挖矿”监管不能留死角 个人挖矿行为不容忽视_腾讯新闻

经济日报:虚拟货币“挖矿”监管不能留死角 个人挖矿行为不容忽视_腾讯新闻

经济日报:虚拟货币“挖矿”监管不能留死角 个人挖矿行为不容忽视

由于“挖矿”产业链长、专业性强,涉及矿机生产、能耗双控、数据监测、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部分地区部门之间存在沟通衔接不畅、权责关系模糊等问题,对个人“挖矿”行为仍留有监管盲区,让部分散户钻了空子。

近期,浙江省纪委监委、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了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查纠了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地方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取得新突破。

今年以来,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持续加码。早在5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就定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紧接着,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和各地区接连出台相关措施,加大核查整治“挖矿”力度,机构等规模化“挖矿”在国内基本被清除,大量“矿场”已关停或搬迁到海外。

但由于体量小、隐匿性强,一些个人“挖矿”行为依然存在。其中,既有网吧经营者利用配备的高性能显卡电脑“挖矿”,也有部分销售显卡、硬盘的商家自行“挖矿”,甚至还有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挖矿”,等等。

由于“挖矿”产业链长、专业性强,涉及矿机生产、能耗双控、数据监测、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部分地区部门之间存在沟通衔接不畅、权责关系模糊等问题,对个人“挖矿”行为仍留有监管盲区,让部分散户钻了空子。

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落后工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节约优先,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在生产领域,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这更是对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提出高要求,即便是小体量的个人“挖矿”行为也不容忽视。

对虚拟货币“挖矿”不留监管死角。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加强协调合作,共享监管信息,破解个人“挖矿”难监测、难排查等难题,形成整治合力;另一方面还要善用技术手段,从能耗、算力、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跟踪侦破,做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让散户“挖矿”无处遁形。

总体来看,在各部门各地区的集中整治下,目前无论是规模化“挖矿”还是分散式“挖矿”均得到了有效治理,未来随着监管盲区的一一扫除,相信距离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的实现不会太遥远。(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华林)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 - 知乎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关注者29被浏览161,094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1 条评论​分享​18 个回答默认排序李明阳​飞行学员​ 关注挖矿本身合法。但是如果涉及偷电、诈骗、传销、木马病毒等,就是违法的了。发布于 2020-10-10 23:48​赞同 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区块链海森堡​ 关注行政执法改革见成效 快破出租房“挖矿”案  通讯员 邵晨 邹斌斌 本报记者 陈毅人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改经信局、埭溪派出所破获一起价值百万元的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这是湖州市破获的首起“挖矿”案。  4月12日,省发改委在日常监测平台上发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有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怀疑在进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于是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发改经信局联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埭溪派出所,并成立行动小组,前往上强村开展排查。  一个多小时后,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将目标锁定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这间出租房平时大门紧闭,看不到人,但时常会传出噪声。”附近居民说。在公安协助下,出租房内的程某最终打开了大门。执法队员看到,在不到50平方米的房间内,堆满了大大小小的机器。询问过程中,程某承认是在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为了固定证据,执法队员对现场涉嫌虚拟货币“挖矿”的设备进行登记,并签发《询问通知书》。  4月15日,程某因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被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当天,执法队员带着现场查获的部分设备赶赴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确认了程某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近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经信局的相关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的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向程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程某将没收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自吴兴区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包括发展改革领域在内的1013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此次违法案件的办理,也是吴兴区在发改领域新划转事项的首次突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叶平说。发布于 2022-04-28 11:25​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挖矿者风险小,支付与云算力存风险2021-06-08 18:39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作者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韩武斌律师 作者授权吴说区块链编辑发布 1  .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枪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枪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整治办函〔2017〕47号),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虚拟货币挖矿” 从限制类消失,说明 “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金融委一锤定音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查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 “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 “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2.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答案是并不会。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非法经营“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4.   总结综上,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打击。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欢迎阅读吴说报道精选:火币独家报道、币安独家报道、比特大陆系列、监管与冻卡系列、Filecoin系列、币圈乱象揭弊、矿场监管动态等风险提示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挖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

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挖矿机比特币矿机在网吧用电脑挖矿违法吗?关注者12被浏览68,922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2​添加评论​分享​5 个回答默认排序布道者​​ 关注国家主要禁的是那些蹭电费补贴的大矿场,那些矿场在大西北利用当地廉价的风电水电挖矿,造成电资源流失。个人挖矿属于个人自由,并没有明令禁止。在网吧上网你相当于购买了电脑使用权,用来挖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挖矿收益应该覆盖不了网费,不然精明的网吧老板都自己挖矿了。也有些网吧有高配置的显卡,老板会安装后台挖矿程序,你上网过程中不知不觉后台就在挖矿。你能想到网吧挖矿,有大聪明打起了电器卖场的主意。可以看看这篇报道,撸羊毛的人无处不在。发布于 2021-05-29 12:23​赞同 35​​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以太坊矿机以太坊ETH比特币BTC挖矿机​ 关注你交了网费,怎么用是你的事。发布于 2021-05-29 13:57​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