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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3:55:46

法律上如何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 知乎

法律上如何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知乎话题​的提问法律知识库刑法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上如何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有哪些构成要件?本问题将作为 「知识库」栏目 的一部分,你的创作将有机会被收录在相关话题的百科简介中,同时你也可以将其他符合百科规范的词条内容整理成回答或者文章来投稿…显示全部 ​关注者33被浏览75,229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8​添加评论​分享​5 个回答默认排序林正阳政法小年轻​ 关注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对其作出了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定义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绝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部分中。2.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这里,所谓「非法」指的是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行为,也就是侵入者既无权又没有正当理由进入。反过来讲,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滞留在他人住宅中不退出,也就称不上非法了。在现实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而所谓「侵入」,主要有两种情况:第1种是作为型的侵入。比如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第2种是不作为型的侵入。这种情况说的是侵入者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拒绝退出。这实际上和未经允许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一些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有「不退出罪」(例如日本),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立法解释中对不作为型的侵入作出了说明,因而其涵盖非法侵入住宅的范畴之内。3.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4.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这一行为属于牵连犯,不构成数罪,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例如在入户盗窃、入户杀人等情况中,在这里入户或者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进行盗窃、杀人行为的一个必要前提行动,所以一般不把这一行为单独列出来进行追究。但是如果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比较小,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并且入户的行为又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的,一般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并进行打砸,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相关的法院参考案例(如上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1)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2)对户内财产进行破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3)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4)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两次入户盗窃的;(5)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发布于 2020-08-15 20:47​赞同 91​​20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马亚轩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关注(01)住宅以其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公民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和安全感。住宅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措施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0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为住宅安宁和平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客观上违背了住宅权人的意志自由。我国刑事立法保护住宅权,不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日趋全面和完善,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对人的关爱。(03)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通常有以下形式:一、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比如,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直接定强奸罪,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如入室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就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二、由矛盾纠纷引起。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讨说法,当行为人侵入后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住宅成员生活居住的安宁时,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三、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04)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害人可以直接报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为,一般不认定是犯罪。(05)但是,即便是不定罪,仍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是指:一、因债务、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06)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一、对将侵入他人住宅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侵害行为,在不法侵害者开始侵入住宅时,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二、如果明知对方是来讨说法,却不与侵入者有任何协商交流而直接率先持事先准备的凶器攻击,则行为人系基于斗殴故意的事前防卫,而不是针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防卫过当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法定刑反映出刑法对法益重要性的评价,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法益的重要性也大体相同。如果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只能造成轻伤,就意味着被侵害人的利益没有优越性,这显然不合适。一旦承认被侵害人的利益具有优越性,对上述不法侵害的防卫就可以造成重伤。而在最高检发布的“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指导案例中提到: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我们建议,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以适当防卫,但需要注意分寸,不可指对方达到重伤。编辑于 2023-09-09 20:21​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非法侵入住宅罪_百度百科

住宅罪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非法侵入住宅罪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中文名非法侵入住宅罪主    体一般主体主观条件故意性    质我国罪名的一种目录1定义2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3量刑标准▪加重情节4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责任形式5常见情形▪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由矛盾纠纷引起▪为达到某种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6常见问题▪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7案例剖析▪案件详情▪裁判结果▪裁判要旨8相关词条定义播报编辑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法条依据播报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播报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罪构成播报编辑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行为对象是住宅。有人认为,住宅必须是供人起居寝食的日常使用场所。有人主张,住宅是人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两种观点虽并无实质的对立,但后一种观点更可取。可以肯定的是,单纯的办公室、研究室应排除在住宅之外。对于“住宅”,应从本质意义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至于住宅的结构、形式如何,则在所不问;住宅不限于普通建筑物,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窖等也不失为住宅。由于住宅是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所以要求有一定日常生活设备。天桥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等地方,即使是乞丐、流浪者从事日常生活的场所,也不能认为是住宅。但另一方面,住宅只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设备,所以,一间小屋、一个帐篷也可能被视为住宅,故住宅与建筑物不是等同概念。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其间,一时的日常生活场所也不失为住宅。因此,供人起居的帐篷以及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也属于住宅。他人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的别墅,当然属于住宅。住宅只需是事实上供人从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暂时不生活在其中时,也应认为是住宅。新购住宅可以直接入住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直接入住的住宅,难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认为是他人的住宅。行为人以前曾经在某住宅与他人共同生活过,如果后来离开了该住宅的,则该住宅属于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因为即使是不适法地占有住宅,事实上也存在着需要保护的生活安宁。(2)行为内容是“侵入”住宅。行为是否构成侵入,与保护法益具有直接联系。根据安宁说,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侵害安宁说)。至于进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应综合考虑。例如,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内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内,使他人不能或者难以在住宅内生活的,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以聚众哄闹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深夜进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的,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根据安宁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继续犯,即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去时止,对住宅的安宁的侵害处于继续之中。侵入的着手时期,是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行为人的身体全部进入住宅时才是侵入既遂。国外刑法明文将“不退去”(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类型故不退去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5条并没有将“不退去”规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类型,可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认为“不退去”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解释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难以将“不退去”本身评价为“侵入”。(3)侵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法令行为、紧急避难行为,阻却违法性。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法令,以扣押、搜查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警察为了执行逮捕令,进入嫌疑人住宅逮捕嫌疑人的,为了避免狂犬等的袭击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都阻却违法性。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真实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承诺必须是居住人、看守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方法使居住人、看守人表示承诺,或者使居住人、看守人陷入法益关系的错误而表示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隐瞒犯罪的意图同时征得居住人同意而进入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如果居住人、看守人同意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某一房间,而行为人无故侵入其他房间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将他人住宅误以为是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权进入的住宅而进入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可。例如,行为人侵入渔民的渔船时,误以为渔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渔船,即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常见情形播报编辑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中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由矛盾纠纷引起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如笔者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为达到某种目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常见问题播报编辑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案例剖析播报编辑樊某非法侵入住宅案案件详情审理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案  号:(2020)川0181刑初411号案件类型:刑事一审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樊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社区2组92号被害人易某家中,在卧室内的床上睡觉,被害人易某及家人发现卧室被反锁后,易某母亲余某某在家人的协助下爬上梯子通过卧室窗户欲观察室内情况时,惊动正在睡觉的樊某,樊某惊慌之下推了余某某一下致其跌下梯子,造成余某某及其丈夫受伤,樊某匆忙之下未及穿衣打开卧室门跑到阳台顺着排水管下楼逃跑,将随身的衣服、裤子、拖鞋、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遗留在了易某的寝室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曾于2019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经通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词条播报编辑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 ,你该怎么办?怎么做算正当防卫?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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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 ,你该怎么办?怎么做算正当防卫?

时间:2022-12-17  作者:刘亚  来源:《方圆》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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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男邻居半夜翻墙入室偷窥,女子不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患上恐怖性焦虑障碍;男子偷配钥匙,潜入女同事家中在床头和卫生间偷安摄像头,其间还多次潜入为摄像头充电,偷录的视频达300余条;主人一家四口住在一栋4层小楼里,平时只在一到三层活动,殊不知在四层有一名陌生男子“寄居”了9个月,不仅购买了电饭煲和菜刀用来做饭,夜里还游走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

当电影《寄生虫》的种种情节照进现实,人们越来越为住宅安全问题感到担忧。随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

住宅作为普通人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往往能给予人们最后的“安全感”。那么,当这道防护锁被打破时,人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又该如何惩处非法侵入行为?

住宅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更加注重住宅安全、住宅安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住宅保护予以了全面规定。

纪丙学介绍,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与安宁。此外,盗窃罪、抢劫罪中关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住宅安全的特殊保护。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住宅安宁权,还可能侵犯人身法益,并直接导致被害人‘安全需要’的危机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财物的损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冬冬向记者表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深入,独自居住的女性比例不断上升。如果住宅安宁权无法保护,不仅可能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奸或更为严重的恶性案件发生,侵害行为往往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恫吓,其精神上的伤害短期内无法恢复。

比如李冬冬办理过一起案件,王军与被害人张婷婷原系情人关系,双方感情破裂后,张婷婷为断绝与王军的关系,自行租房并更换联系方式。王军多次在嘉兴市区各个单身公寓寻找张婷婷。

2021年4月14日下午,王军在某地发现张婷婷的快递包裹,得知其住址。敲门无果后,王军通过路边墙上的开锁小广告,联系开锁人员打开张婷婷的房门进入室内。张婷婷回来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军殴打张婷婷致其轻微伤。

2021年11月15日,南湖区检察院以王军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后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过,住宅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未受到足够重视。”李冬冬表示,该案中,女性被害人除了住宅安宁受到侵犯之外,有时为了躲避侵害者甚至四处搬家,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小的伤害。

不能因为此类案件没有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结果就简单认为没有必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严打击、依法起诉,彰显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沉睡条款逐渐“苏醒”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有一定难度。因此,该罪名也一度被称为刑法中“沉睡的条款”。

“长期以来,因为传统社会生活习俗和熟人社会的因素,人们对住宅安宁问题一直不太‘在意’。而随着城镇化推进,住宅私密化、邻里陌生化成为趋势,住宅安全、安宁受到更多关注,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逐渐‘苏醒’,强化了对住宅权益的保护。”纪丙学表示。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尹飞欲偷窥其邻居郭秀红,遂从自家房顶到郭秀红屋顶后通过梯子进入郭秀红院子,在尹飞欲进入东偏房卧室时被郭秀红发现,遂原路逃离。

案发后郭秀红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经医院诊断为恐怖性焦虑障碍。经鉴定,郭秀红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非法侵入住宅案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需持续服药,同时因为尹飞是其邻居,感觉他随时都可能再次侵宅,家里有任何异响都令其惊恐不已,因此不敢回家、难以入睡。”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官郑秀娟表示,留守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弱,居住安宁感相对脆弱,因此其住宅安宁一旦被打破将难以恢复。

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导致被害人有家不敢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时,已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应当予以追诉。经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肥城市法院以尹飞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又如四川省万源市曾发生一起现实版《寄生虫》案件。张文峰2019年8月在被害人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后,发现朱丽丽家庭成员主要活动在一至三楼,四楼使用相对较少,于是便在四楼持续秘密非法居住了九个月,并置办了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

白天,张文峰在四楼睡觉休息;晚上,其如幽灵一样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双方就这样“共同居住”了九个月之久。非法居住期间,被告人张文峰又在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两次,盗得人民币2800元。

“我们审查后发现,张文峰不仅涉嫌盗窃罪而且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犯罪,本案中张文峰秘密在朱丽丽家中居住九个月期间,还陆续盗窃朱丽丽家中财物,所以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具有必要性。”承办该案的万源市检察院检察官熊伟向记者表示。

2020年9月2日,万源市检察院以张文峰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在熊伟看来,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只有严重侵害住宅安宁的,才应当处以刑罚。如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沉睡的条款“唤醒”,需要准确界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罪与非罪,结合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后果、特殊群体的保护等因素,进行多维考量、精准认定,做到准确入罪、罪当其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宁。

认定罪名有哪些难点

近年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方式也有变化,从以往较常见的持凶器强行进入,到现在安装偷拍设备等新型手段,该罪名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

“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追诉标准存在认识模糊。”纪丙学告诉记者,比如,“住宅”的界定,一般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宿舍、酒店房间能否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上述场所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再如,行为方式上,非法侵入是否仅指物理介入,如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住宅,通过技术手段控制被害人家中自行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在纪丙学看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是什么,目前也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问题也待进一步明确。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往往以侵害住宅内的财产、身体、生命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为目的,如非法侵害住宅后实施盗窃、强奸、抢劫、杀人等犯罪,一般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侵入住宅后但未实施上述犯罪,如入户盗窃但一无所获的,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应该说,上述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

“具体到办案中,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分歧。”熊伟向记者表示,比如在上文提到的现实版《寄生虫》案中,当时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是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应当仅评价为盗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张文峰不符合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要求。我们则认为,张文峰在被害人家中居住九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秘密进出他人住宅,其主观上并不是每一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中的“强行闯入”可以是明目张胆闯入,也应当包括秘密强行闯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即可。

最后,张文峰在他人家中购买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显然是将他人住宅当作自己住宅使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罪要件。

“经检察机关派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向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出具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完善犯罪事实证据链。最终,在案证据及指控事实,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并认定张文峰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熊伟表示。

另外,非法侵入的方式也产生一定变化,给罪名认定带来挑战。比如浙江省温岭市曾发生一起偷拍案件,2021年5月初至10月,徐旭因爱慕同学郑茹,利用其家同型号的挂锁配套钥匙多次擅自进入其家中,放置摄像头拍摄郑茹的起居生活,并将偷拍到的郑茹裸露画面视频存放在手机中。

2021年10月22日清晨6时许,徐旭再次进入郑茹家中放置摄像头,惊醒熟睡的郑茹后被当场发现并案发。后温岭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提起公诉,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徐旭既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又有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以同时牵连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存有争议。”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技术侦查工作中使用的重要工具,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予以鉴定认定;且该罪需“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

此案中徐旭使用摄像头系一般容易在生活中获取的器材,所涉录像至案发时仅用于观看,尚未外传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罪。徐旭侵入住宅与使用摄像头偷拍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亦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偷拍行为可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在办理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不仅要从侵入时间、次数、时长等各方面考量侵入住宅行为对公民的住宅安全、心理安全造成的冲击,更要分析侵入住宅的原因目的,对于侵入住宅后还实施了偷拍、偷录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并可能会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造成损害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体现司法导向。”检察官表示。

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当住宅被非法侵入,当安全的最后一道底线被突破时,我们是否能奋起反抗呢?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给出相同的答案——公民的住宅安全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和破坏的权利,对于非法闯入住宅并对公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魏刚与胡梅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左右,魏刚离家外出打工后再无音讯,其间胡梅到法院申请宣告魏刚失踪并与其离婚,后与蔡坤结婚。

2021年魏刚回到重庆奉节,认为蔡坤破坏自己的家庭、霸占自己的房屋补偿款,产生了报复蔡坤的想法。2021年9月30日10时许,魏刚购买一把铁锤后非法闯入胡梅家中,持铁锤多次击打正在房屋客厅内吃饭的蔡坤头面部,蔡坤为抢夺铁锤与魏刚发生扭打。

在此过程中胡梅为制止魏刚伤害蔡坤,持扁担击打了魏刚的胸腹部及四肢。后蔡坤抢过铁锤,魏刚继续与蔡坤扭打并欲夺回铁锤。蔡坤为制止魏刚的行为,持铁锤击打了魏刚头面部、四肢等部位。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蔡坤遂停止了扭打。双方打架造成蔡坤、魏刚轻伤二级。

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以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奉节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定蔡坤、胡梅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2年3月14日,法院以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本案中,魏刚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凶器非法侵入住宅并持凶器殴打蔡坤,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蔡坤、胡梅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使自身及家人免受损伤而采取反击行为,且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即立刻停止。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

早在2020年,最高检曾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就是一起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对典型案例作解答时表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同时,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也表示,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司法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面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暴力的行为,防卫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并进行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办案理念。

守牢最后的“安全底线”

“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意识,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及时立案,积极侦查,依法审判,用实际判例来教育民众,让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亦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徐冬向记者表示,住宅是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自由,必须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应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回应民生关切,传递检察关怀。

“比如我们在办理王军非法侵入住宅案时,发现开锁行业管理缺失、快递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社会治理问题。”李冬冬介绍,虽然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开锁人员违反行业规定操作,但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缺失、开锁技术传授过于随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开锁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严格遵守开锁时有第三方在场等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辖区内开锁从业人员进行了排查清理,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开锁从业备案管理。

郑秀娟也表示,为避免类似尹飞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再次发生,判决生效后,肥城市检察院打破办案局限,延伸检察职能,促进诉源治理,结合办案能动开展心理疏导,组织了“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住宅安宁”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解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住宅安全、安宁保护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以及关涉住宅安全、安宁的犯罪,切实维护公民私人空间安全。”纪丙学表示,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刑法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与安宁,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选编发布保护住宅安全典型案例,发挥指导办案和教育警示、法治宣传作用。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2月上期)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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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 Trespass

(2011)

导演: 乔·舒马赫

编剧: 卡尔·盖杜谢克

主演: 尼古拉斯·凯奇 / 妮可·基德曼 / 本·门德尔森 / 丽亚娜·莱伯拉托 / 凯姆·吉甘戴 / 乔丹娜·斯皮罗 / 达什·米霍克 / 艾米丽·梅德 / 尼可·托托雷拉

类型: 剧情 / 惊悚 / 犯罪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 保加利亚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2011-10-14(美国)

片长: 90分钟

又名: 不忠之劫(港)

IMDb: tt167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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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勒一家似乎拥有所有人都梦寐以求的生活:豪宅、跑车、美满的家庭。在一个普通的日子,美丽的妻子萨拉(妮可·基德曼 Nicole Kidman 饰)迎接出差回家的丈夫,成功的钻石采购商凯尔(尼古拉斯·凯奇 Nicolas Cage 饰)。凯尔回家的同时青春期的女儿则艾弗瑞(丽亚娜·莱伯拉托 Liana Liberato 饰)瞒着父母偷偷溜出家门去参加朋友家的派对。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一伙由四人组成的抢劫团伙闯进米勒家,绑架了夫妇二人欲实施抢劫。艾弗瑞参加完派对回家也不幸撞到了家中正在发生的悲剧。面对丧心病狂的劫匪,米勒一家将怎样解除危机?他们是否会安然无恙?而这看似普通的抢劫背后是否又有不为人知的阴谋和肮脏的秘密?

©豆瓣

非法入侵的演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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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舒马赫

导演

尼古拉斯·凯奇

演员

妮可·基德曼

饰 Sarah Miller

本·门德尔森

演员

丽亚娜·莱伯拉托

演员

凯姆·吉甘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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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弘霉素

看过

2011-10-26 04:07:23

我这三星全是给妮可基德曼的。这个故事就是闲的蛋疼的人写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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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D

看过

2011-10-17 21:05:30

妮可真是个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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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奶油味儿

看过

2011-10-20 10:46:52

说一句有用的影评就是,如果你还有别的没有意义的事情可做就别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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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苏热姑娘。

看过

2011-10-25 21:02:17

这部电影的宗旨是:浪费每个人一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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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

看过

2011-10-17 23:52:26

两大影帝影后主演,再加《信任》的少女,入室抢劫杀光全家的类型片,穿插了罗生门似的叙述,不失为精彩。但仍然觉得几大主演过于大材小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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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救赎

2011-10-28 23:58:57

不得不感慨,男人,不一定要有煽情的腔调,不一定要有花不完的钞票,不一定要有对犯错孩子的咆哮。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刚去看了影评,发现大多数人多是在指责这个剧情很烂啊,场景很单调啊,说导演有点江郎才尽的感觉,最后在因为 尼古拉斯·凯奇 / 妮可·基德曼给个三星。 为毛我看完这个片子,给我深深印记的是凯奇即使看到了他老婆和别的男人接吻的照片之后还是无条件的信任和保护她。真正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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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

2012-08-02 03:39:37

富且贵 VS 贫且卑 3:0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这个电影虽然格局很小,场景只在一个别墅内,人物只有七只,时间只有一夜,事件只是一家三口遭遇入室抢劫然后凭智勇全歼坏人,熟脸也就只有K哥和K姐。但就叙事来说则很有实力,不然也吸引不到这两位帝后,尤其是K姐,人家可不象K哥那样缺钱到饥不择食。从匪徒入室开始整个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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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穿越黑暗

2012-08-14 23:01:45

非法入侵 Trespass观后

1、这家人门铃那的门铃电话视频监控装得真是怪异,居然是对着胸腰部位照,这样有陌生人按门铃,根本就看不到脸有什么屁用,光照陌生人的胸和腰有什么鸟用,胡扯淡啊这设定 2、那劫匪中的电工小伙竟然爱上了那个快50岁的老妇。。。还爱得那么疯狂。。。 3、快结束时,那傻劫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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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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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 Louis

2012-10-29 00:30:37

Not Bad At Least。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我並不認為此片有大家說噠那麼差。 至少智鬥部分還是不錯噠。 尤其是最後誰也沒想到凱奇"爺爺"把所有鈔票都藏在沒蓋好噠那部分房子裏。 最意想不到噠是能請來雙N出演此片畢竟下叻不少血本。 而且還有Burlesque裏和Xtine談叻一場極其"淫蕩"噠一場戀愛噠Cam。 更別提在近期噠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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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fire

2011-10-29 04:26:03

电影还没开始, 就已经知道大事不好

两个听都没听过的电影公司, 却有两位大明星担纲, 这事儿不妙. 看完了果然. 那咆哮的, 那好些不明所以的镜头. 想看看到底是哪家"没听过"的电影公司能有这样的财力, 一查, saturn film是尼古拉斯凯奇的公司 =_= 从2000年开始制作以来, 丫主演了大部分. 没有给到最差只是为了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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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rao

2016-09-11 18:43:07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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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既然片名叫做Trespass,为凸显悍匪入侵之本性,一开始劫匪就牛逼哄哄拿了王炸占据绝对主动,两位主角被四位劫匪用枪指头怎么翻身呢?嗯,可以让劫匪散发出人性的光芒,尽管劫匪老大气势汹汹咆哮不输马景涛,其实色厉内荏,凯奇一威胁不开保险箱,他就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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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后有杀气

2012-10-31 02:40:06

不要让陌生人装密码锁

一开始看这部剧,以为是科幻题材的,比方说外星人啦,食人鱼啦非地球生物这种的,谁知道剧情就是这么简单。就是一个做珠宝买卖的人的家被抢了。 整部剧,还可以吧,最后有一个小转折还是算有趣的。大致就是讲一家三口,被抢了,中间插播了女儿外出参加派对,丈夫一直尝试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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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荣

2012-09-18 21:13:42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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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影片的开头后,从电影名字的翻译看得出来讲述的应该是关于家庭人际关系的,凯奇与妮可,以及他们与他们的女儿。影片突出的并非是劫匪,而是一个家庭在面对诱惑,面对危险时,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以及内在心理斗争。 凯奇的表演,是一个成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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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晓雪

2012-08-28 00:58:00

美国佬戴绿帽的功力还真他妈劲啊。人家就是顶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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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部出轨的美国片子,真有点崩溃啊。好吧,你说戴绿帽总有原因吧。无能、猥琐、没钱、总找个理由吧。可这些片子都调过来玩。男主事业成功、爱护家庭。而只要女主是个主妇、有点姿色而且没啥本事,就他妈的一定会出轨,而且是猥琐男的小弊三。而男主则不当回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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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2012-08-26 23:04:06

跳脱剧情来看,一部不错片子。

跳脱剧情,代入每个角色。 比如精神病一身开的药是糖果。 被抢了的毒品。 毒瘾巨大的SB女贼。 必须拿到手的现金。 一个还不是在长大的女孩, 等爱并且希望逐渐减弱的主妇。 真心来说,剧情一般,罗生门演绎得也并不完美。 但如果进入了每一个较色,不仅演技可圈可点,在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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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2020-09-04 07: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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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对正当防卫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十方面规则

  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7个典型案例。《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其中提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并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要求。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一一予以解答。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此前也被称为“沉睡条款”。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 “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出现,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焦点1

  哪些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以及非法入侵住宅等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么是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焦点2

  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焦点3

  发生争执后还手是“正当防卫”吗?

  先动手一方手段明显过激,或对方努力避免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因现实中,防卫行为与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指导意见》要求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焦点4

  实施防卫是否只能针对直接侵害人?

  防卫对象包括现场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实施共同侵害,作为防卫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进行反击,此前,一直存在争议。

  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怎么办?《指导意见》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焦点5

  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

  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

  面对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此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指出,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焦点6

  如何认定防卫是否“过当”?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指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高法解释,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焦点7

  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

  “松绑”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正当防卫“松绑”、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逞凶斗狠、防卫权滥用?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案例1

  见义勇为致人重伤 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

  昨日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州赵宇案”入选。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说法】

  为何认定正当防卫?

  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高法表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最高法称。

  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例2

  被打耳光持刀连砍他人头部 不算正当防卫

  昨日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起滥用防卫权行为的案件。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

  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金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

  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

  两记耳光属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有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表示。

  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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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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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罪构成播报编辑根据“两高”2011年8月1日《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对于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侵入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287条)。实施本罪行为,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见情形播报编辑(一)木马 灰鸽子木马 “特洛伊木马程序”技术是黑客常用的攻击手段。它通过在你的电脑系统隐藏一个会在Windows启动时运行的程序,采用服务器/客户机的运行方式,从而达到在上网时控制你电脑的目的。黑客利用它窃取你的口令、浏览你的驱动器、修改你的文件、登录注册表等等,如流传极广的冰河木马,现在流行的很多病毒也都带有黑客性质,如影响面极广的“Nimda”、“求职信”和“红色代码”及“红色代码II”等。攻击者可以佯称自己为系统管理员(邮件地址和系统管理员完全相同),将这些东西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你。如某些单位的网络管理员会定期给用户免费发送防火墙升级程序,这些程序多为可执行程序,这就为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用户稍不注意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遗失重要信息。(二)诱入法 黑客编写一些看起来“合法”的程序,上传到一些FTP站点或是提供给某些个人主页,诱导用户下载。当一个用户下载软件时,黑客的软件一起下载到用户的机器上。该软件会跟踪用户的电脑操作,它静静地记录着用户输入的每个口令,然后把它们发送给黑客指定的Internet信箱。例如,有人发送给用户电子邮件,声称为“确定我们的用户需要”而进行调查。作为对填写表格的回报,允许用户免费使用多少小时。但是,该程序实际上却是搜集用户的口令,并把它们发送给某个远方的“黑客”。(四)获取口令 相关书籍 这种方式有三种方法:一是缺省的登录界面(ShellScripts)攻击法。在被攻击主机上启动一个可执行程序,该程序显示一个伪造的登录界面。当用户在这个伪装的界面上键入登录信息(用户名、密码等)后,程序将用户输入的信息传送到攻击者主机,然后关闭界面给出提示信息“系统故障”,要求用户重新登录。此后,才会出现真正的登录界面。二是通过网络监听非法得到用户口令,这类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危害性极大,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账号和口令,对局域网安全威胁巨大;三是在知道用户的账号后(如电子邮件“@”前面的部分)利用一些专门软件强行破解用户口令,这种方法不受网段限制,但黑客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尤其对那些口令安全系数极低的用户,只要短短的一两分钟,甚至几十秒内就可以将其破解。常见问题播报编辑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案例剖析播报编辑范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案件详情: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某伙同被告人文某利用计算机上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对网站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同一时期内,二被告人还通过后门程序侵入长沙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质量监督总站、抚顺政务公开网、佛山市高明区档案局、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繁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邹平党建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接力出版社、读书人俱乐部、北京钨钼材料厂11家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对上述网站的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二被告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文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两被告人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否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和罪名。(二)裁判结果: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多次利用后门程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相关词条播报编辑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黑客入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规定 - 知乎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规定 - 知乎首发于法律之说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规定知乎用户K4mwaH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9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3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发布于 2020-04-02 17:27刑法理论信息系统刑法适用​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法律之说要么不接,要么全力以赴!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 知乎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与法益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法益,德日刑法理论一直有争议。(1)安宁说或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其中有人认为是事实上的居住的平稳状态,有人认为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的意思活动的平稳状态。(2)公共秩序说认为,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3)占有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其中一种倾向是仅从占有要素考虑本罪的法益,另一种倾向是在考虑其他要素的同时,强调占有的要素。(4)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其中,旧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的内容是居于家长地位的人对他人进入住宅的许诺权。新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不是家长的许诺权,而是管理住宅的一种权利以及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自由权利(许诺权)。其中,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意思活动的自由,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决定的自由或主观的决定意思,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处分意思,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排除的权利,有人则正面肯定包含多种要素的住宅权。(5)综合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对自己的住宅的平稳利用、支配权。(6)相对化说主张,本罪的法益应根据不同领域(侵入对象)相对化。我们原则上采取安宁说。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所以,不能采纳德国的公共秩序说与占有说。同样,旧住宅权说与综合说、相对化说,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与刑法规定。所以,应当联系我国的国情与刑事政策,在新住宅权说与安宁说中作取舍。(1)我国居民几代同堂的现象并不罕见。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可能面临着住宅成员对是否承诺他人进人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难题。而采取安宁说,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2)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处罚的范围较窄,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只要进入住宅的行为没有得到住宅成员的承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明显会扩大处罚范围。(3)我国刑法第245条仅将住宅规定为侵入对象,而没有将其他建筑物作为对象。可是,其他建筑物一般也有人看守、管理,除公共场所外,进入建筑物的也应得到看守者的承诺。但是,没有得到他人承诺而侵入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的,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显然,如果采取新住宅权说,则与刑法仅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协调。而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住宅的性能与国民对住宅安宁的愿望。(4)在我国,侵入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内的数人的意思时,仅成立一罪,而非数罪。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这一结论。而采取新住宅权说,则难以说明上述行为仅构成一罪。(5)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形式上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6)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对于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为,都没有认定为犯罪。(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行为对象是住宅。有人认为,住宅必须是供人起居寝食的日常使用场所。有人主张,住宅是人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两种观点虽并无实质的对立,但后一种观点更可取。可以肯定的是,单纯的办公室、研究室应排除在住宅之外。我们认为,对于“住宅”,应从本质意义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例如,住在郊外但在市中心上班的人,在市中心租有一套住房,仅用于中午休息时,该套住房也属于住宅。再如,大学生们虽然一般不在宿舍吃饭,但其宿舍也是住宅。至于住宅的结构、形式如何,则在所不问;住宅不限于普通建筑物,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窖等也不失为住宅。由于住宅是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所以要求有一定日常生活设备。天桥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等地方,即使是乞丐、流浪者从事日常生活的场所,也不能认为是住宅。但另一方面,住宅只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设备,所以,一间小屋、一个帐篷也可能被视为住宅,故住宅与建筑物不是等同概念。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其间,一时的日常生活场所也不失为住宅。因此,供人起居的帐篷以及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也属于住宅。他人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的别墅,当然属于住宅。住宅只需是事实上供人从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暂时不生活在其中时,也应认为是住宅。新购住宅可以直接人住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直接入住的住宅,难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侵人“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人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认为是他人的住宅。行为人以前曾经在某住宅与他人共同生活过,如果后来离开了该住宅的,则该住宅属于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因为即使是不适法地占有住宅,事实上也存在着需要保护的生活安宁。例如,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时,也属于侵入他人住宅。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等,不应认定为住宅。(2)行为内容是“侵入”住宅。行为是否构成侵入,与保护法益具有直接联系。根据安宁说,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侵害安宁说)。至于进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应综合考虑。例如,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内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内,使他人不能或者难以在住宅内生活的,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以聚众哄闹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深夜进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的,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根据安宁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继续犯,即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去时止,对住宅的安宁的侵害处于继续之中。侵入的着手时期,是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行为人的身体全部进入住宅时才是侵入既遂。国外刑法明文将“不退去”(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类型,故不退去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5条并没有将“不退去”规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类型,可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认为“不退去”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解释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难以将“不退去”本身评价为“侵入”。(3)侵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法令行为、紧急避难行为,阻却违法性。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法令,以扣押、搜查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警察为了执行逮捕令,进入嫌疑人住宅逮捕嫌疑人的,为了避免狂犬等的袭击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都阻却违法性。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真实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承诺必须是居住人、看守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方法使居住人、看守人表示承诺,或者使居住人、看守人陷入法益关系的错误而表示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隐瞒犯罪的意图同时征得居住人同意而进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如果居住人、看守人同意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某一房间,而行为人无故侵入其他房间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将他人住宅误以为是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权进入的住宅而进入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可。例如,行为人侵入渔民的渔船时,误以为渔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渔船,即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发布于 2021-04-07 16:59刑法理论刑法住房​赞同 8​​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非法入侵(2011年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美国电影)_百度百科

(2011年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美国电影)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非法入侵是一个多义词,请在下列义项上选择浏览(共4个义项)展开添加义项非法入侵播报讨论上传视频2011年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美国电影《非法入侵》是Ascot Elite Entertainment Group于2011年10月在美国发行的惊悚类电影,影片由乔·舒马赫执导,尼古拉斯·凯奇、妮可·基德曼、凯姆·吉甘戴主演。影片讲述了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抢劫团伙闯进米勒家,绑架了夫妇二人,欲实施抢劫的故事。>>>主要演员尼古拉斯·凯奇凯姆·吉甘戴妮可·基德曼丽亚娜·莱伯拉托精彩图集词条图册概述图册目录1剧情简介2演职员表▪演员表▪职员表3角色介绍4幕后制作5制作发行6影片评价基本信息《非法入侵》是Ascot Elite Entertainment Group于2011年10月在美国发行的惊悚类电影,影片由乔·舒马赫执导,尼古拉斯·凯奇、妮可·基德曼、凯姆·吉甘戴主演。影片讲述了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抢劫团伙闯进米勒家,绑架了夫妇二人,欲实施抢劫的故事。 [1]中文名非法入侵外文名Trespass别    名侵害、不忠之劫(港)出品时间2010年发行公司Ascot Elite Entertainment Group制片地区美国制片成本$35,000,000拍摄日期2010年8月30日-2010年10月24日导    演乔·舒马赫编    剧Eli Richbourg、卡尔·盖杜谢克类    型剧情、惊悚、犯罪主    演尼古拉斯·凯奇、妮可·基德曼片    长90分钟上映时间2011年10月14日对白语言英语色    彩彩色imdb编码tt1674784在线播放平台风行网、爱奇艺豆瓣评分5.7剧情简介播报编辑富俗的米勒家被四个冷血罪犯强行闯入,目标是米勒家的财富。夫妇盖尔(尼古拉斯·凯奇饰)和莎拉(妮可·基德曼饰)及女儿艾弗莉(丽亚娜·莱伯拉托饰)被困屋中,双方人马各怀鬼胎,不肯妥协。屋中的七人关系错中复杂,当中更牵涉到莎拉和贼人祖(凯姆·吉甘戴饰)的暧昧关系。一场金钱斗争,人人皆陷入背叛、欺骗、诱惑和诡计的漩涡中。盖尔、莎拉和艾弗莉一家为了生存、更为了家庭,冒着极大的危险作出最后反击。 [1]非法入侵演职员表播报编辑演员表尼古拉斯·凯奇 饰 盖尔配音  -凯姆·吉甘戴 饰 祖配音  -妮可·基德曼 饰 莎拉配音  -丽亚娜·莱伯拉托 饰 艾弗莉配音  -Zurab Matcharashvili 饰 Jake配音  -蒂娜·帕克 饰 Security Operator配音  -Terry Milam 饰 Travis配音  -David Maldonado 饰 Security Guard配音  -Nilo Otero 饰 Mr. Big配音  -Simone Levin 饰 Mrs. Big配音  -Gracie Whitton 饰 Young Avery配音  -Matthan Harris 饰 Party Guest配音  -Joshua Wilkins 饰 Partygoer配音  -职员表制作人René Besson、Boaz Davidson、Danny Dimbort、Matthew F. Leonetti Jr.、艾威·勒纳、Trevor Short、David Winkler、艾文·温克勒导演乔·舒马赫副导演(助理)Scott August、Seth Hansen编剧Karl Gajdusek摄影安德列·巴柯维亚配乐Isabel Venus剪辑Bill Pankow选角导演Jessica Kelly、Suzanne Crowley配音导演Isabel Venus艺术指导Nathan Amondson美术设计William Budge服装设计Judianna Makovsky视觉特效Wes C. Caefer录音Isabel Venus布景师Kristin Bicksler展开演职员表参考资料来源 [2]角色介绍播报编辑盖尔演员尼古拉斯·凯奇配音-盖尔原本是钻石商人,失业后向妻女隐瞒了自己失业的情况,靠做中间人赚取佣金,同时因为失业而奔波忙碌,以至于疏忽了妻子女儿。莎拉演员妮可·基德曼配音-莎拉是个家庭主妇,没有工作,她深爱着自己的丈夫和女儿,因为丈夫盖尔向她和女儿隐瞒了自己失业的情况,使莎拉产生误会并且心情沮丧,进而诱发了祖的妄想,间接引发了抢劫案。祖演员凯姆·吉甘戴配音-祖身材高大、相貌英俊、笑容迷人,还有正当职业——保安公司的设备安装人员,但实际上疯狂邪恶,并且还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有强烈妄想症,枪杀了一直保护他的哥哥。艾弗莉演员丽亚娜·莱伯拉托配音-艾弗莉是盖尔和莎拉的女儿,高中生,父亲失业后向她隐瞒了自己失业的情况,整日奔波,以至于疏忽了她。艾弗莉正处于叛逆期,想要参加同学的派对却遭到妈妈的反对,便偷偷溜出家门。角色介绍参考资料来源 [1-2]幕后制作播报编辑创作背景影片由乔·舒马赫执导,探讨的全部都是与家庭背后隐藏的秘密有关的话题,展现出来的是一种非常具有普遍意义的恐惧心态,因为很多家庭都很害怕这种被称之为“非法入侵”的入室抢劫方式。舒马赫解释道,过去的时间里,他一直积极地从事于公益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活动,尤其是在音乐电视方面。有一次,为了拍摄一部短片,他在片场聚集了差不多40个青少年,当他们询问乔·舒马赫讲述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故事内容的时候,乔·舒马赫告诉他们“非法入侵”。结果所有的人都变得呼吸急促起来,并开始大声地讨论,而且无一例外地认为这是他们最害怕发生的事情。这些来自于高中的半大孩子们对乔·舒马赫说,他们经常会反复地让父母确认,看看是不是把所有的门都锁好了。包括那些上大学的女生,对住进寝室也会感到极度恐慌。这样的经历让他产生了一个非常大胆的想法,那就是制作一部与“非法入侵”有关的电影作品。制作团队事实上,编剧卡尔·盖杜谢克是为了乔·舒马赫的制片人艾文·温克勒创作了该电影剧本的,不过温克勒的注意力并不在这上面,而舒马赫又对这个故事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他表示虽然从来没有和盖杜谢克见过面,可对他这样的原创作家是另眼相看的。之后,他和另外一位编剧艾利·理查伯格详细地描述了《非法入侵》所涉及的内容之后,艾利·理查伯格决定暂时搬回到路易斯安那州的什里夫波特市,和乔·舒马赫一起,并对剧本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工作。 [3]制作发行播报编辑制作公司制作公司千禧年影业千禧年影业(美国)Winkler FilmsNu Boyana Film Studios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国家时间Ascot Elite Entertainment Group瑞士2011Ascot Elite Home Entertainment澳大利亚2011Eagle Films美国2011Midget Entertainment丹麦2011VVS Films加拿大2011上映日期国家日期国家日期加拿大2011年10月7日黎巴嫩2011年12月8日美国2011年10月14日芬兰2011年12月9日芬兰2011年10月29日马耳他2012年1月4日菲律宾2011年11月2日荷兰2012年1月5日瑞典2011年11月11日瑞典2012年1月11日英国2011年11月11日匈牙利2012年1月26日巴西2011年11月11日西班牙2012年1月27日爱尔兰2011年11月11日澳大利亚2012年2月16日泰国2011年11月24日新加坡2012年3月15日克罗地亚2011年11月24日科威特2012年4月5日以色列2011年12月1日墨西哥2012年5月18日希腊2011年12月1日阿根廷2012年5月23日波兰2011年12月2日日本2012年6月23日葡萄牙2011年12月8日韩国2012年7月5日俄罗斯2011年12月8日法国2012年7月18日 [4]影片评价播报编辑影片中罪犯的凶残被减分的同时,其揪心程度也在下降。可能导演知道影片暴力指数欠缺,便另辟一条探讨感情的深沉路线,但暗恋莎拉的罪犯、莎拉以及米勒之间并没有形成有足够冲击力的互动,始终各自为战,情感纠葛的爆发力被温吞地一点点磨光。于是,这些演员就像第一次面对绿幕表演一样,生疏而茫然,他们无法准确捕捉搭档的意图和故事的起落。 [5](新浪网评论)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两高一部”: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实行防卫,认定防卫过当有两个条件|界面新闻 · 中国

部”: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实行防卫,认定防卫过当有两个条件|界面新闻 · 中国首页科技金融证券地产汽车健康地方大湾区文旅数据ESG双碳电厂商业科技地产汽车消费工业时尚交通医药互联网创投 能源数码教育食品新能源家电健康酒业物流零售美妆体育楼市家居餐饮日用企服珠宝腕表智库电厂农业财经金融投资证券IPO宏观股市财富有连云新闻天下中国地方评论数据职场国是文娱影像营销大湾区ESG双碳长三角文化生活文化文旅生活方式美食美酒艺术游戏正午箭厂VIP投资早晚报宏观晚6点打新早报盘前机会前瞻公告快评盘中必读金股挖掘调研早知道研报新知大势侦察市场风向标快报今日热点公司头条股市前沿监管通报财经速览时事追踪界面号财经号城市号媒体号视频界面Vnews直播箭厂面谈品牌创酷番茄社商业微史记专题新闻专题活动专题Global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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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姜启波指出,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所以,《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同时,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其中提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也同时指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介绍,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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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姜启波指出,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所以,《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同时,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其中提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也同时指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介绍,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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