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派官方版下载|帮信罪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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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2:41:43

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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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时间:2022-05-1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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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帮信罪”吗?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很容易落入“陷阱”。究竟什么是“帮信罪”?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5月11日,检察日报正义网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黄成开讲第32期检察官公开课,和网友们一起全面了解“帮信罪”,拒绝成为骗子的帮凶!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为什么说学生群体更容易触犯这个罪名呢?黄成介绍,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容易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容易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发展成为“卡农”。

2018年,在校大学生涂某通与某职业学校在校生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继续帮助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法院判决二人均构成“帮信罪”,涂某通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万某玲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利益诱惑面前,在校生涂某通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头”“卡商”。“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司法机关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成介绍说。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黄成说。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2020年至2021年间,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甲妹妹)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因犯“帮信罪”,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另做处理。

生活中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行为?

“银行卡是不能出租和转借的。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被罚款。”黄成举例说,再比如,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构成“帮信罪”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可能面临职业禁止、禁止令。”黄成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另外,还会有相关行政处罚,同时,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黄成说。

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检察官提醒: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策划:李春薇 李梦欣 视频:李律杉 海报:王翊乔 文字:黄成 代晨迪)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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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活动罪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中文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时间2015年11月1日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刑依据刑法目录1定义2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二)相关司法解释▪(三)量刑标准3犯罪构成4常见情形5常见问题6案例剖析7相关词条定义播报编辑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法条依据播报编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三)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犯罪构成播报编辑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可以认定帮助犯的成立。换言之,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常见情形播报编辑(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常见问题播报编辑(一)本罪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只是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这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以及相关行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得出的结论。首先,在A明知B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A为B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以下一般仅表述为“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B利用了A所提供的技术时,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程度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如果B实施网络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财物,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就可以肯定A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所以,对A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其次,在甲明知乙可能或者将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乙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根本没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本书对此持否定回答。一方面,乙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甲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侵犯任何法益。所以,对于甲的行为不可能以犯罪论处(也可以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最后,张三明知李四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李四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李四并未利用张三所提供的技术时,张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程度如何?显而易见,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李四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或者说,张三的行为对李四骗取财物的侵害结果没有起任何作用。而且,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不是只要求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要求客观上“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张三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这一要件。此外,张三的行为本身也不可能独立地侵害法益。既然如此,对张三的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不难看出,不管是从字面含义上解释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还是对该款规定进行实质分析,都应当认为,该款规定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其一,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其二,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就不受处罚。其三,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基于同样的理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刑法对帮助犯采取了独立性说。(二)既然本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为什么要设立本罪?如所周知,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有三个重要特点:其一,行为主体完全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乃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可能互不相识;其二,在客观上,各共犯人只是分担部分行为,而且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其三,在主观上,各共犯人的意思联络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不明确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部分共犯人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这三个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能抓获帮助者,而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按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倘若没有查明正犯是谁,就不可能知道正犯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帮助者与正犯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可能认定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立法机关正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剖析播报编辑侯x元、刘x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案件详情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x元、刘x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x民、蔡x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x民、蔡x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x元、刘x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另外,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x元、刘x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二)裁判结果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x元、刘x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x彦、刘x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裁判要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x元、刘x祈、蔡x彦、刘x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高司法材料(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2019.10.25公布一、黄x明、陶x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x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x新、李x祥、陶x、曾x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x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x新,购买管制刀具。陶x新通过微信与黄x明联系,由黄x明直接发货给宋x林,被告人陶x新从中赚取差价。宋x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x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x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裁判结果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x明、陶x新、李x祥、曾x杰、陶x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x明、陶x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x明、陶x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词条播报编辑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帮信罪”是个什么罪? - 知乎

”帮信罪”是个什么罪? - 知乎首发于北京最新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帮信罪”是个什么罪?知乎用户G18El1“帮信罪”是个什么罪?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压发电诈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案 例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户名的四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项8800余万元。至被查获时,被告人王某共获利约3500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刘某在赌博APP上共参赌200余万元,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而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释 法案例中的银行卡,属于“两卡”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这些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租借给他人,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那什么是“帮信罪”呢?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 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四大惩戒措施: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法律只会保护懂法的人,懂法需要自己学习或者购买服务。如有疑问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微信编辑于 2021-10-09 11:05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诈骗​赞同 37​​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北京最新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宣传法律北京最新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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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定罪?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犯罪罪恶刑法罪行刑法案件帮信罪如何定罪?关注者15被浏览11,19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18 个回答默认排序政审法律工作者多年政审、法律实务经验,专业答疑,只说真话,对你负责!​ 关注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形式及现状 办张电话卡出售就能赚到100元,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3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动心吗?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广告,甚至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很多年轻人兼职一些人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殊不知这些卡一旦被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会处于被动状态。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会被依法惩处。我查了一下这两年的数据,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同比增长近23倍,起诉人数达8万人左右,位列全部罪名第四,仅少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二、“帮信罪”是什么?到底有多严重? 首先和大家说明,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属于轻罪,加上2018年10月检察系统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提高了处理这类案件的效率,这也使得帮信罪定罪更加简便、审判更加迅速。 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是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帮信罪”有7种情节严重”认定标准:(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常见的帮信罪行为过程 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因为电诈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在准备阶段,“卡农”会通过各种渠道在全国各地收购银行卡。在储备大量银行卡后,“话务员”上场,他们在电话中让受害者把钱汇到一张收购来的银行卡中。这头,赃款刚到账,另一头,“,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再从二级卡分流到多个三级卡。如此一来,一笔10万块的赃款被稀释成一百笔“正常的资金”,到这里,电诈犯才会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下。四、“帮信罪”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㈠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信用卡申请、公务员政审。㈡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㈢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帮信罪”将会影响公务员政审、影响子女部分职业、岗位政审,大家务必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手机卡。 综上,“帮信”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说法无法为其“涉罪”的行为开脱,其实涉嫌“帮信罪”的朋友很多也是受害者,在此也呼吁大家一定要爱护自己的卡片信息、爱惜自己的信誉。祝有缘看到此文的朋友都能够顺利生活编辑于 2022-01-19 17:33​赞同 2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罪名,虽2015年就已经增设,但该罪真正高发是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2020年-2022年这三年,帮信罪一跃成为全国前十大罪名之一。还记得,当年接受第一个帮信罪委托的当事人是一名女大学生,某重点大学大三在校生,那时帮信罪还是实行集中管辖,我去看守所会见该学生时,她说她们号子里关了近30个人,其中一半都是帮信罪,大部分都是学生或刚刚毕业的学生。她是为了挣钱,出售了自己五张银行卡,总流水500多万,她们号子里的其他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基本也都是这种情况,这就是帮信罪最初的样子。当时,对帮信罪的打击还是非常严格的,是一场运动,是我国想从根源上解决电信诈骗的一种措施,所以“断卡”行动势在必行。根据2019年的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就构成帮信罪。随着这两年对电信诈骗打击已有显著成效,且涉嫌对帮信罪打击过广,近两年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不断提高。首先,2020年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提出“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按照情节严重处理;其次,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又提出“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按照情节严重处理;最后,2020年10月份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中提出,1、出售、出租银行卡、信用卡10张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2万以下,或者出售、出租3张以下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银行流水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4、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30张以下的,如果上述人员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的认罪、悔罪,均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 由此可见,我国不断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在不断作出调整,这些调整对律师辩护工作十分重要,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及时把握新法律、指导意见的颁布,以便作出更有效的辩护。当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河南的案件,外省案件不具有指导性,请慎重参考,更不要随意搬抄,以免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误解。发布于 2022-12-31 20:15​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最高检发布:“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_腾讯新闻

最高检发布:“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_腾讯新闻

最高检发布:“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案件量上涨与“断卡”行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

从起诉人员看,涉及地区范围广,多数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从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帮信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更大;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更大。

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现,帮信罪案件激增背后,折射出一些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需要加强源头管控、协同治理。

一是三类人员涉案问题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的。如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学生)向同学收购8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1名被害人向银行卡内转入被骗资金207万余元。第二类是科技公司从业人员。这类人员抱着“赚快钱”“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第三类是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如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校园网点代理商,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并以每个账号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部分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是招聘、实习、兼职领域涉案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发现,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发布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人员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触犯帮信罪。有的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则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对学生心理仍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是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些犯罪人员通过非法出售、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帮助上游犯罪实施。有的设备、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监管,易被用于违法犯罪。如GOIP设备,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这类设备已成为境外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护,形成黑色产业,不少人员参与其中,触犯帮信罪。又如,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青睐”,被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立审核条件相对宽松等,围绕对公账户开立、买卖形成黑色产业。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注册空壳企业,开立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

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治结合,推动依法惩治、有效治理帮信犯罪

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趋势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全链条惩治帮信犯罪的同时,强化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帮信犯罪社会防线。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围绕网络犯罪链条,加强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由下游帮信犯罪追溯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对行业内部人员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初犯、偶犯,尤其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认罚的,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确保办案良好效果。如,在办理一起涉及20余名在校学生买卖公司账户案时,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受人诱使办理并出售公司账户,获取少量钱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组织公开听证,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募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依法从严惩治,建议从重判处实刑,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帮信案件办理质效。网络黑产行为迭代升级,导致帮信罪在实践适用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发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帮信犯罪证据指引,研究梳理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引。

三是加强类案监督,协同推动网络诉源治理。帮信案件背后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网络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帮信罪办案数据,加强案件反向审视,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推动以案促治。对于涉“两卡”类案件,围绕新开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控等,提出“检察预警”,推动全流程监管。如,浙江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这一黑灰产业,在全省开展打击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又如,北京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开立涉诈银行卡数量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整改,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于涉技术支持类案件,注重发现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以及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一体化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如,天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深入游戏研发企业座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四是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人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聚焦案件高发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区域,通过法治宣讲、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会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好典型案例,加大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力度,提升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

“帮信罪”:一年增长21倍,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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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一年增长21倍,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时间:2022-05-17  作者:郭洪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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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暴增。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不知不懂是导致案件高发的根源——

“帮信罪”:一年增长21倍,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人在好多时候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险,不少吃亏、掉“陷阱”的事,差不多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

福建泉州的王宣,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4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款项。至2020年8月被查获时,王宣租卡获利3500元,而他出租的银行卡涉及违法转账8000余万元。经泉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湖南新化的伍娟是一位全职妈妈,因被小利所诱,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将家人和朋友的多张银行卡收集后租借给他人使用,涉及违法金额近亿元,伍娟本人从中获利近万元。前不久,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伍娟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两个案例,两次警醒:贪小便宜注定要吃亏。贪念一起,随时都会掉入“陷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飞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帮信罪”增设七年来,前期一直处于“安静”状态。2018年前,全国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件不足百件。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帮信罪”案件也不超500件。2019年后,“帮信罪”案件有逐渐增多趋势。

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帮信罪”案件在该市检察机关大量出现。2020年,该市“帮信罪”案件呈井喷态势,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帮信罪”批捕案件数比2019年增长53倍,人数增长42倍。2021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帮信罪”审查起诉的案件又比2020年全年受理的案件增长439%,跃居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人数的第2位,仅次于盗窃罪。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帮信罪”案件增长情况与深圳的情况大体相当。根据最高检官网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看,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帮信罪”案件继续飞涨,各级检察机关又起诉5万余人,加上前九个月的数字,这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12.9万人,同比上升8.43倍。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告诉记者,2021年全年“帮信罪”起诉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多数与出借“两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结合公检法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意见,记者梳理“帮信罪”案件在现阶段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特征一,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常见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微信账号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

特征二,无业人员多、初犯多。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受理审查起诉“帮信罪”犯罪嫌疑人40人,39人为无业人员。从全国范围看,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大部分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占到90%。

特征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河北、吉林等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显示,“帮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数。同时,多数涉案人员年龄较小,40岁以下的居多,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

特征四,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案件高发根源有三

“帮信罪”原本不为人知,为什么突然之间就冒出这么多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等专家学者认为,“帮信罪”案件大量出现,一方面反映了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然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得多,带出的“帮信罪”案件就多。另一方面,“帮信罪”案件激增,与中央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相关犯罪的策略调整,以及打击的频度、力度等原因有直接关系。

赵玮也认为,2020年国家开展的“断卡”行动是“帮信罪”案件增多的重要背景。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

当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帮信罪”案件由此开始快速上升。

专家表示,“帮信罪”案件增多固然与“断卡”行动大背景有关,但导致“帮信罪”案件高发的根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贪图小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汪佩琳说,“两卡”租卖几乎是“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诈骗分子的蛊惑下,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帮凶。

二是侥幸心理。一些人总觉得办案部门不会注意到自己,心存侥幸。还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将“帮信罪”的规定更加细化,侥幸心理逃避不了法律责任。

三是不知不懂。汪佩琳等办案人员说,为数不少的涉“帮信罪”人员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进而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代理过多起“帮信罪”案件的山东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赵荣烈等认为,应按照“两高解释”中第1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这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办理过几十起“帮信罪”案件的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汪佩琳认为,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上海律师高太领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妥善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现实难题

除了主观是否明知是办案经常遇到的问题之外,由于“帮信罪”是最近两三年才走入大众视野的罪名,所以实践中还面临其他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行刑衔接的问题。赵玮表示,对于“帮信罪”所涉及的行为,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刑罚,对于行政处罚规定相对缺失,行刑衔接存在空当。“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中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这是重要信号,为将来行刑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程度较轻的行为,首先通过行政处罚进行规制,防止刑事处罚介入过前的问题。”

二是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赵玮说,少捕慎诉慎押是中央规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帮信罪”案件办理中同样适用,但由于目前该罪大多数涉案人都是异地抓获,涉案人在被抓获地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住所,这种情况下,按照传统思维和做法,办案部门往往只能先行羁押,因而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羁押人员较多。这对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认为,“帮信罪”案在侦查初期,由于案件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有可能以当事人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下游犯罪。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批准逮捕的重要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材料的固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四是卡内资金部分交织不清的问题。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国平、陈家宁认为,“帮信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脱离了对卡的掌控、使用,卡内资金容易被确定为上游犯罪的流水,但实践中另有部分行为人,在售卡前已将该卡与本人电子账户绑定,在售卡后仍然利用该卡进行一些正当的结算行为,出现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交织的情况,甚至有个别人员通过此法转移部分上游犯罪资金,造成计算和区分涉案流水的额外困惑。

五是条文竞合情形下轻重失衡的问题。陈家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刑法明文规定“帮信罪”竞合时择重罪定罪处罚,问题在于,“帮信罪”本身属于轻罪,法定刑不仅比诈骗罪等共犯处罚明显轻,还宽松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以构罪起点低、刑罚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处罚,既可能架空“帮信罪”的适用,还会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除了这些,还有管辖权的问题、追赃挽损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等。对此,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希望加快研究,尽快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就少捕慎诉慎押而言,赵玮认为,检察机关应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异地监管应不再成为主要问题,在“帮信罪”案件办理中应该有条件逐步减少采取羁押措施。

就卡内资金如何计算而言,徐国平、陈家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应根据银行卡流入金额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在办案中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算时间及累计金额。

对于罪名竞合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等地办案人员认为,“帮信罪”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实施上游犯罪行为的人使用最为常见,如果当事人收购他人银行卡,却未提供给其他犯罪行为人使用,有可能会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是否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既避免遗漏事实认定,也避免重复定罪,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据悉,最高检今年将继续深化措施,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的治理,依法从严惩治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各类网络黑产犯罪,深入开展“断卡”行动。

同时,检察机关将把惩治的重点放在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贩卡团伙、职业“卡商”上。

针对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诈骗犯罪“帮凶”等情况,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导青少年和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有关人员表示,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坚持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综合整治。针对“两卡”管理、校园治安管理、保险行业在个人信息管理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签订备忘录等方式,督促管住源头,形成工作合力。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徐骏/漫画 新华社发)

(《方圆》 记者郭洪平)

[责任编辑: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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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定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2年最新)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帮信罪的定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2年最新)万律师的普法课堂​​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编辑于 2022-03-17 20:38犯罪法律常识法律​赞同 15​​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帮信罪”是什么罪?一分钟帮您解读  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是什么罪?一分钟帮您解读  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帮信罪”是什么罪?一分钟帮您解读  2022-09-21 14:51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300元/天 日结?你可能上篇子的当了,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下面咱们通过一篇文章给您把事情讲明白! 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的不断上升,不少群众防不胜防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而这离不开帮信罪犯罪分子的“助力”。 案例一将自己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获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4个月2021 年 10 月,宋某某明知他人有可能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电话卡以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叫“飞哥”的男子使用。2021 年 11月 6 日,被害人荣某等五人被网络诈骗共 69816 元流入宋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经查,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为524843.21 元。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遂以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例二将自己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谋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自首且认罪认罚获缓刑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有可能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本人开户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行卡、中国工商行卡以每张卡每月租金500元的价格将上述3张卡租给唐某使用,在唐某使用期间,张某获利3500元。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资金2.7124万元流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杨某被诈骗的资金400元流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达28.312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达174.780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达113.2284万元。三张涉案银行卡进账总流水金额达316.3207万元。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张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且张某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以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钱款往往难以追回,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份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在此提醒大家,要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警惕网络刷单、内部股票推荐、网络购物返礼品、网络赌博等新型骗局。同时,守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成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的“帮凶”。 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深圳刑事律师张楠楠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立足故意要件定位 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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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故意要件定位 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

时间:2023-02-17  作者:秦雪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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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于有效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强有力支持。明确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对于司法实务合理把握帮信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与共犯故意的关系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实务中对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共犯之间的关系一直存有争议,在摸索适用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以证据的掌握程度对二者进行区分,在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存在困难时,则考虑适用证据标准较低的帮信罪。这种区分模式反映到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就是在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有清晰、具体的认识,特别是能够认定行为人与他人“通谋”的情形下,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当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达到以上程度的,则倾向于认定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帮信罪还是关联犯罪的共犯,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均是犯罪故意,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此罪的犯罪故意证明标准高、彼罪的犯罪故意证明门槛低的问题。如果以证据标准的高低、证据掌握的充足情况来区分关联共犯与帮信罪,就会放松对帮信案件的刑事证明,模糊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合理地扩大帮信罪的处罚范围。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明本身就不甚明朗,如果再降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等于从主观方面为帮信罪的扩张适用开了一个口子,将难以控制帮信罪的扩张运用。

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司法实务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多是双方存有充分意思联络的情形,这也容易给人以帮信罪故意较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少、证明更宽松之感。事实上,片面共犯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已经争议不大,意思联络或通谋并非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非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共犯区分的标志,否则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和适用空间。只是共同犯罪故意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意思联络恰恰是证明行为人具有追求共同目标的有力事实,所以,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明对意思联络的依赖性更强。与此不同,帮信罪的犯罪故意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多无意思联络或只有弱化的意思联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证明涉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更应当强化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而不是相反地放松对主观明知的要求。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把握

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限定了明知的对象,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据此,要认定行为人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其必须认识到提供的帮助是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满足刑法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要求。其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刑法第287条之二并没有限定被帮助犯罪的罪名、性质与类别,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信行为具有中立色彩,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这就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据此,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其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可存在于相关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从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来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涵盖前期的诈骗行为及之后的转移诈骗所得,即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行为是被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能解释为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这一问题上,脱离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过于强调和突出帮信罪的共犯属性,是没有意义的。至于提供帮助者最后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以及可能涉及的罪数问题,根据概括故意的原理,要视被帮助者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而定,还要考虑罪刑是否相适应以及实务的可操作性。

关于帮信罪主观认识的程度,应达到满足犯罪故意要求的水平。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既包括盖然性认识也包括可能性认识,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到底该如何把握,要着眼于行为人意志态度的差异。如果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持积极的追求态度,自然可以放宽对其主观认识程度的要求;如果是像帮信罪这样,行为人对法益侵害多持松懈的放任心理,则应提高对其主观认识程度的要求,否则就会导致“认识因素弱+意志因素弱”的双向低频,难以达到犯罪故意的成立标准。此外,由于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更应当强化对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明要求,否则还会出现“客观违法性弱+主观违法性弱”的双向低频,难以形成值得刑罚处罚的违法性。综上,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只是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是不够的,这种主观认识应达到盖然性的程度。

帮信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问题

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既不能在实体要件上宽松,也不能在证明上降低标准。加强对帮信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对于防止帮信罪的扩张适用同样非常重要。

首先,应重视对主观要件的证明,克服客观归罪。要防止对帮信罪的主观要件不加以证明,直接以客观事实取代对主观要件的审查。例如,办案人员不能直接根据行为人出售“两卡”的行为,得出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结论,或者干脆对行为人是否明知不予认定和说理。否则,就等于取消了帮信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上有违主客观统一原理。

其次,对于主观明知的证明,必须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在对涉案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行刑事推定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不能片面地依赖于某一项或某几项基础事实,而应结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方式、次数、持续时间,所提供帮助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人与交易对象、信息网络犯罪人的关联情况等重要情节,以及影响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个性化因素,对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二是,对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不能进行僵化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要重视辩解和反证,还要关注特殊领域、新兴领域的特殊模式和习惯做法。此外,不能对司法解释列举的基础事实进行不合理的扩大适用,如将只是缺乏许可、资质授予等行政审批的网络技术等同于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三是,不能用不具有常态关联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不能以行为人明知“两卡”不能买卖,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借用“两卡”实施犯罪,因为二者之间不具有紧密的常态关联,还需要其他证据、事实补充推理链条。

最后,在主观明知的证明效果上,应贯彻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行为人主观认识程度的证明确实比较困难,但应遵守程序法上的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在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盖然性认识,无法排除行为人只有程度较低的可能性认识时,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综上,基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以及程序法证明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必须把握好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坚守刑法是最后制裁手段的基本定位,这有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赵衡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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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知乎首发于成都刑事律师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成都律师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于重、特大案件的辩护和代理。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一)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销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个人4.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是上述(7)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三)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1.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认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其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四)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法律法规汇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编辑于 2021-07-24 15:05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网络犯罪​赞同 7​​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成都刑事律师胡云律师,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高见转载他